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抓获,同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街道办**社区**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抓获,同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220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抓获,同年11月1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携带刀、铁棍、木棒等到南充市顺庆区大南街“忆江南”酒吧找蒲涛,解决27日凌晨在“忆江南”发生的纠纷,4被告人见蒲某某下班后从该酒吧出来,准备打车离开,便强行将蒲某某从出租车旁拉上王某某的轿车,王某某、杨某某扇蒲涛几耳光将其控制住后,强行带到顺庆区通江大道和学府路。张某某、吴某某等人对蒲某某拳打脚踢,王某某持铁棍对蒲某某实施殴打致其左耳流血受伤,然后将蒲某某带到白土坝路放其下车。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非法限制蒲涛人身自由两小时左右。经鉴定,蒲某某左耳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同他人,使用暴力、殴打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志农
2021年1月8日
附件:1.三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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