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张某某,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01015253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野洞河镇野洞河村毛坪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黄平县***镇***村**组新路旁的小河沟内使用电鱼机捕鱼被民警现场查获,当场查获捕捞的泥鳅21条、鲫鱼16条、白花鱼1条、千年鱼11条、捕鱼工具电鱼机、塑料桶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鱼机、塑料桶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查评估意见等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 吴世鑫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随案移送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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