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19〕7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98********,汉族,初中文化,临时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乡**村**组,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7********,汉族,初中文化,临时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市**街道**路**号**幢**单元**号,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7********,汉族,初中文化,临时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王乐平和被害单位深圳市腾讯科技有限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4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管辖。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于2019年4月至5月间,经预谋,在未经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独家代理运营权的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淘发卡”平台非法销售《英雄联盟》外挂程序“NCLegend”、“HanBOT”卡密,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参与非法销售共计5291次,被告人张某乙参与非法销售共计3888次。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销售的外挂程序存在对《英雄联盟》游戏运行程序实施未授权的增加、修改操作,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英雄联盟》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独家许可书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追究上述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分别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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