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句容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72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句容市**街道**村**栋**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在句容市**镇**小区**栋负1楼地下车库,采取徒手推车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汪某某的蓝绿色爱玛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407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7.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美菊
检察官助理:冒李冀
2020 年 9 月 22 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现分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59875****、18151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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