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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甲等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告人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99********,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住西昌市****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喜德县,住喜德县**镇**村**组。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喜德县,住喜德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宁南县,现住宁南县**乡**村**组**号。

以上四名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犯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侯某某、张某甲、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乙、徐某某等人在西昌市卫校附近,遇到醉酒路过的被害人肖某某、阿某某、张某丙、陈某某南四人,因陈某某与张某乙言语不和发生打架,被王某某劝解离开后,张某乙不服被打,便让被告人王某某骑电瓶车跟随肖某某、张某丙等四人,并电话通知彭某某,让彭某某约人帮其报复对方,于是,彭某某遂邀约同在谭鸭血打工的室友张某甲、侯某某、李某某、洪某某、凌某某、倪某某等人一起打的来到达本市一环路**酒店附近找到张某乙、王某某等人汇合。当天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侯某某、李某某与张某乙、彭某某等人在一环路**宾馆找到正在登记入住的被害人肖某某、张某丙、阿某某四人,并确认对方后。彭亮手持皮带与洪某某冲上前殴打对方站在宾馆门口的张某丙,见张某丙被打后,阿某某、肖某某、陈某某上前帮忙,被告人张某甲、侯某某、李某某与张某乙、凌某某上前参与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张某丙鼻子及上嘴唇被划开,阿某某腰腹部等多处受伤,洪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肖某某的背部杀伤,经鉴定:肖某某损伤属重伤;张某丙唇部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侯某某、张某甲、李某某成帮结伙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兴碧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23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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