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张某甲非法采矿案)_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8〕2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7********,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嘉祥县人,农民,住嘉祥县**镇**楼街村**号,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明37082919760918295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嘉祥县人,农民,住嘉祥县**镇**楼街村**号,2017年6月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5月17日、18日告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同年6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张某甲在未获取采矿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购买嘉祥县马集镇戏楼街村西-南山张某乙的石崖,雇佣他人利用夜间时间非法盗采山石资源,张某甲负责组织人员盗采山石并将盗采的山石运往出售地点,次日早晨,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张某甲再前往收取石头款据为己有。经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核查:截止案发时核查区内建筑用灰岩矿动用量为1116.6立方米;经嘉祥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核查范围内建筑业灰岩矿动用量价格为33766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账本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核查报告、价格结论书;3.证人张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在未获取采矿许可的情况下盗采山石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文

2018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