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7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路**小区**号,住十堰市茅箭区**街**路**号**栋**单元**室。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 年5 月1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院**房。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9 年7月15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2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十堰市**房**室。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19 年7 月20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 3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执行拘留,同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3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街道办事处**村**组,住十堰市张湾区**街道办事处**巷**号**栋**单元**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5月1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乙、孔某某、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乙、孔某某、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0时许,在十堰市张湾区万达广场金街迈斯贝斯酒吧旁,被告人孔某某、张某乙、翁某某三人无故对张某丙进行殴打后被劝开。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孔某某、张某乙、翁某某又与被害人张某丁、张某戊等人发生纠纷,并对张某丁、张某戊拳打脚踢,致二人受伤。
经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戊、张某丁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乙于2020年1月9日主动联系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民警后投案。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乙、孔某某、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伤情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戊、张某丁的陈述;3.证人冯某某、舒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王某某、张某乙、孔某某、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乙、孔某某、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乙、孔某某、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乙、孔某某、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乙、孔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晓颖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乙、孔某某、翁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871404;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肆份;
3.案件材料4册;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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