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彭某某,外号猫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村街**组,现住贵阳市南明区中央商务区4号楼芒**号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外号小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40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村**组,无固定住所。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及郭某某(另案处理)在贵阳市云岩区草黄路湾仔酒店4017号房内以卖淫嫖娼需要出台费为由,向被害人钱某某敲诈勒索5000元人民币。同日,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同案人陈某某、郭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艳娟 检察官助理 申发华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手机1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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