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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彭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16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6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号。2018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24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四川省汉源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5日告知被害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至3月15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与本区石楼镇***媒体村北(天成工地)保安经理王某某合谋后,由被告人王某某提前通知值班保安给彭某某出入该工地放行,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去到该工地地下室,盗去被害公司放置于该处的电缆一批(共价值人民币10813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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