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Z17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4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宁国市**镇**村**组**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屯。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0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庙**村。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镇**组**号。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肥西县**镇**村**组。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尹某某、朱某甲、汪某甲、朱某乙、唐某某、吴某甲、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汽车城接手经营合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伙同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二人研究确定、组织开展“女主播诈骗活动”,被告人王某某任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彭某某任公司运营部负责人,被告人尹某某任公司人事部和财务部负责人。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尹某某等人招聘被告人朱某甲、唐某某、朱某乙、徐某甲等运营人员及被告人汪某甲、吴某甲等女主播,组织运营人员在**、**等社交软件上寻找被害人,让运营人员冒充女主播,以交友、谈感情、线下见面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为女主播打赏,以此诈骗钱财。被告人朱某甲、唐某某、朱某乙隶属运营部一组,由被告人朱某甲任组长,全组运营人员冒充被告人汪某甲开展诈骗活动;其中,被告人唐某某诈骗被害人徐某某共计6128元,被告人朱某乙诈骗被害人杨某某共计7967元。被告人徐某甲隶属运营部二组,由被告人彭某某兼任组长,全组运营人员冒充被告人吴某甲开展诈骗活动。其中,被告人徐某甲诈骗被害人吴某某18976元。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尹某某共计诈骗33071元,被告人朱某甲、汪某甲共计诈骗14095元,被告人朱某乙共计诈骗7967元,被告人唐某某共计诈骗6128元,被告人吴某甲、徐某甲共计诈骗189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尹某某、朱某甲、汪某甲、朱某乙、唐某某、吴某甲、徐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4.扣押笔录等;5.户籍信息等书证。
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尹某某、朱某甲、汪某甲、朱某乙、唐某某、吴某甲、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汪某甲、朱某乙、唐某某、吴某甲、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结乐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尹某某、朱某甲、汪某甲、朱某乙、唐某某、吴某甲、徐某甲均被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三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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