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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组织卖淫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王某某,外号“胖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暂住宣城市区**大酒店**房间。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6日经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徐某某,外号“小孩”,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9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6日经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2501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2020年7月9日、2020年9月2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陈某某(另案处理)安排王某某、徐某某等人通过网上设立“**SPA会所”招嫖,开始在市区**酒店开房组织卖淫。陈某某在幕后指挥,制定会所的管理制度,确定相关人员分工,对人员进行培训、管理,监督会所经营情况,会所收益为其所有。会所设立“***”微信群对王某某、徐某某等组织人员进行管理、培训,设立“****”微信群对卖淫女进行管理;王某某在会所经营期间,负责收银分账、招募、管理卖淫女、招揽嫖客;徐某某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女、招揽嫖客、部分收银、卖淫物品的采买。刘某某自2019年11月4日加入会所,从事招募、管理卖淫女、招揽接待嫖客、酒店望风收银等工作。

2019年8月24日至11月19日期间,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11月4日后)等人先后在“**”酒店和**大酒店内开房,通过网上发布“**SPA会所”广告,微信朋友圈发布招嫖信息,微信“附近的人”搭讪有意性服务的人。招揽嫖客后,发送定位位置,嫖客来店后,安排嫖客选择卖淫女,谈妥服务内容价位,带至卖淫女所在的房间内,安排张某某、蒋某某、覃某某等六七名卖淫女提供性服务(口交、指划、胸推、顶缸等性服务),每次收取嫖资为300元、358元、400元不等,卖淫女每单提成一半作为工资,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每单各提成10元,余款为陈某某所得。2019年8月24日至11月19日期间陈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组织卖淫非法获利二十六余万元。

2019年11月19日晚,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2020年2月1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建行账户、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蒋某某、覃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辨认、电子物证检查等笔录;

5.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交易流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支付宝交易流水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利用网上会所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在组织卖淫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启中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现被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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