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杨林办事处谌桥社区**委**组**号。因抢劫罪,于2010年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其朋友龚某某车牌号为鄂R****5的面包车载着被告人徐某某以及龚某某、宋子豪等人在本市闲逛,被告人徐某某声称受朋友颜高峰指使前去曾家河砸一辆汽车,被告人王某某遂将车开至曾家河,被告人徐某某和王某某下车后一同走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曾家河公园路马路边车牌号为川R****2的福特蒙迪欧牌小轿车前,被告人徐某某用手捶打汽车前挡风玻璃,被告人王某某随手捡起地上砖块砸汽车前挡风玻璃后离开,被告人徐某某举起车旁的垃圾桶多次砸向汽车前挡风玻璃,并将垃圾桶扔在汽车引擎盖上后逃离现场。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车辆的损失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278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向天门市公安局竟陵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汽车维修发票、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龚某某的证言;4.辨认人徐某某、龚某某的辨认材料;5.砸车监控视频;6.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骁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起诉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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