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4********,汉族,中专文化,家庭主妇,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5日被樟树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雇佣被告人徐某某先后在大桥街道大桥村委江溪村、龙湾村委龙湾村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人员用牌九进行赌博,按照满庄金额的百分之三、吃通金额的百分之一的比例从中抽成牟利,参赌人员达几十人。被告人王某某负责邀集参赌人员并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博工具,被告人徐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以及赌场的现场管理,赌场的收入均由被告人王某某保管、支配,被告人徐某某按照每日100至200元获取报酬。
2016年6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樟树市公安局大桥派出所投案自首,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到樟树市公安局大桥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收缴物品清单、赌具照片、铁皮箱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及证明等;(2)证人彭某某、黎某某、喻某某、谢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杨某甲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和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晓兰
检察官助理:谢丹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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