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6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含山县**镇**粮站经理,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社区**小区**号,住址同上。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含山县公安局逮捕。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7日被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含山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社区**小区**号,住址同上。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含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告知被告人徐某某、2019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 告知部分集资参与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11日至5月10日、自2019年6月26日至7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3月27日至4月10日、自2019年6月11日至6月25日、2019年8月26日至9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集资诈骗罪
2009年9月,王某某夫妇出资50余万元收购含山县**米业有限公司产权,徐某某任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徐某某共同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在经营中,该企业未建立专门的会计账目,王某某夫妇的家庭财产、公司资产、非法集资款混同。该企业开始经营尚可,2010年起经营亏损,并逐年加大。王某某夫妇明知企业经营严重困难,粮食收购加工利润有限,已无能力支付到期本息,仍以高息为诱饵,采取隐瞒巨额负债情况等手段,以用于米厂周转或投资粮库为由,以借条方式,向吴某某等85人非法集资1520.3万元,主要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银行贷款本息及归还其他高息借款等,致使1185.8448万元的集资款不能返还。2018年10月,王某某、徐某某换掉手机号码,携带集资款带着家人逃匿至沈阳。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0月20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私章14枚、存折6张、银行卡5张、U盾一个、U盘一个、房产证两本、土地证一本、收据、入库单、出库单、记事本4本、记账本3本、营业执照。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查询证明、借条、转账记录和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和含山县吴楚米业有限公司基本注册信息、变更信息、公司章程、不动产查询记录、银行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姚某某、许某某等28名证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程某某等78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诈骗罪
2018年2月8日下午,王某某以甲粮站经理的身份,到乙粮站借款12万元,谎称给甲粮站职工发工资,乙粮站经理韦某某信以为真,安排乙粮站会计王某某于2018年2月9日将12万元汇至王某某的个人信用社银行卡上,王某某个人出具借条,该资金被王某某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查询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孙某某、张某某、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造成集资款1185.8448万元人民币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12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爽
检察员:张 燕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含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9册。
3.随案移送物证:私章14枚、存折6张、银行卡5张、U盾一个、U盘一个、房产证两本、土地证一本、收据、入库单、出库单、记事本4本、记账本3本、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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