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5月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镇**栋**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5月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扶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提议捕捞泥鳅做菜吃,邀集被告人扶某某同行。两被告人携带一台电鱼机、两个头照灯、一个竹篓、一个蛇皮袋子,骑摩托车前往溆浦县观音阁镇赤洪村粮站附近“王家”田里进行非法捕捞。捕捞泥鳅时,被告人王某某、扶某某发现田里有许多蛙类,一并进行非法猎捕。被告人王某某操作电鱼机、捕捉蛙类,被告人扶某某用竹篓和蛇皮袋子装电到的泥鳅及蛙类。当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扶某某携带电鱼工具及捕获物(野生蛙类44只,泥鳅黄鳝1斤)正欲离开时,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扶某某非法猎捕的野生蛙类共计44只,其中虎纹蛙20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每只价值500元,共计10000元;其中黑斑侧褶蛙24只,为“三有”保护动物,每只100元,共计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扶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扶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某、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贻利
检察官助理:陈俭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扶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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