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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文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_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住会昌县**镇**村**组,个体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会昌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住会昌县**镇**村**号,个体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会昌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2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住会昌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会昌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住会昌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会昌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文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文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合伙在**镇**村**小组河道的河滩上开设砂场。2016年3月22日,王某某等人与会昌县**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王某某、刘某某、文某某、张某某等人等人向**公司缴纳15000元的保证金及沙石资源费,王某某等人则在会昌县**镇**村**坝临时上岸点开采沙石销售获利。2016年3月22日至2016年12月期间,文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镇**村**小组河道的河滩上开采沙石共计5500余立方米,销售金额共计21万余元。

2019年8月27日,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文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陆续到侦查机关投案。案发后4人各退缴了5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言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文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沙石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艳婷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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