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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方某某等13人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3********,汉族,初中毕业,经商,住河南省西平县**西段**家园院内。曾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1996年7月2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3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5********,汉族,初中毕业,经商,现住河南省西平县**街道办事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4********,汉族,初中毕业,经商,住河南省西平县**街道办事处。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1996年7月2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罪,2018年12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1********,汉族,小学毕业,经商,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4月20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2010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10月8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0********,汉族, 初中毕业,经商,现住河南省西平县**办事处**小区。因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3月10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76********,汉族,小学毕业,经商,现住西平县**大道**小区。因犯故意伤害罪,2000年8月12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窝藏罪,2010年7月14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0********,汉族, 小学毕业,无业,现住河南省西平县**办事处。因犯故意伤害罪,2000年8月12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3月31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91********,汉族, 初中毕业,无业,现住河南省西平县**国道**塑料厂。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5月13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1********,汉族, 初中毕业,无业,现住河南省西平县**路口。因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1月2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9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镇**六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7********,汉族, 初中文化,经商,住西平县**乡**村委。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93********,回族, 初中毕业,经商,住河南省西平县**镇**村委。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6********,汉族, 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街道。因赌博于2017年4月2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柏亭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一日。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月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方某甲、胡某甲、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方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高某某、胡某乙、张某某、刘某某、胡某丙、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4月19日、2019年7月4日两次退回西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西平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5月19日、2019年8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经检察长批准分别于2019年6月20日、2019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方某甲、方某乙、胡某甲、李某甲、田某某、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西平县西平大道谭店桥头南侧的***园内以混子麻将、斗地主的形式开设赌场,赌场长期聚集李某丙、罗某某、汤某某等人以混子麻将为赌博方式参赌,每局一万、两万、五万一锅不等,并每桌中抽取2000元。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胡某甲长期在赌场中记账、放铳,被告人田某某长期在赌场中配门。

2、2017年元月左右至2017年2月9日(农历腊月初一至正月十三)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为了能够使其在西平县***开发的商贸城正常运营,组织被告人方某甲、汪某某、胡某甲、高某某、胡某乙、李某甲、张某某、胡某丙、刘某某、李某乙及杨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丙(另案处理)等人统一着迷彩大袄、带红袖章,以车辆堵路、非法拦截、辱骂等形式对***传统集市进行“清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期间,2017年2月9日(农历正月十三),“清街”过程中与经营小吃店的李某丁、常某某夫妇发生争执,将常某某、李某丁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常艳丽伤情为轻微伤。

3、2016年7月2日晚上,王某乙约寇某某、张某乙夫妇到西平县**酒店拿钱时,被告人王某甲指使胡某甲将寇某某引至**酒店停车场入口附近。后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汪某某等人对寇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寇某某头部、面部受伤。次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约寇某某、张某乙夫妇至西平县集聚区见面谈判时,伙同胡某甲、胡某乙等人持棍棒打砸张某乙夫妇所开的车辆,造成该车前挡风玻璃、引擎盖、前大灯等部位被损毁。经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鉴定,寇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被损坏价值4100元。

4、2017年3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方某乙纠集高某某、胡某乙、汪某某及杨某某、李某丙、魏某某、栗某某等人到西平县**镇**湾杜某某家中索要赌债,并因此与被害人杜某某发生争吵、撕扯。期间,被告人方某乙、魏某某等人对被害人杜某某进行辱骂,并在被要求离开时,拒不离开。杜某某被逼从厨房拿出刀驱赶方某乙等人,将方某乙咬伤、将魏某某砍伤。

5、2017年,被告人李某甲等人为了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高利贷债务,多次通过短信等形式对其进行威胁、辱骂,逼迫其偿还债务及支付高额利息。

6、2017年,被告人李某甲等人为了向张某丙、杨某某等人索要高利贷债务,以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杨帆母亲赵某某代为偿还债务及支付高额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党员信息查询、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赌场所在位置照片、银行流水、还款记录等;3.证人汤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常某某、李某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方某乙、方某甲、汪某某、胡某甲、高某某、胡某乙、李某甲、张某某、刘某某、胡某丙、李某乙、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方某乙、方某甲、汪某某、胡某甲、高某某、胡某乙、李某甲、张某某、刘某某、胡某丙、李某乙、田某某等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王某甲为首,方某乙、方某甲、汪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李某甲为参加者的恶势力。被告人王某甲、方某甲、汪某某、胡某甲、高某某、胡某乙、张某某、刘某某、胡某丙、李某乙、李某甲等人结伙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且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方某乙、方某甲、胡某甲、田某某、李某甲结伙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方某甲、胡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娜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汪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胡某丙、李某乙、田某某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胡某乙、方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高某某、胡某甲、方某乙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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