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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方某甲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2014年因赌博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公安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方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方某甲,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方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手机短信收到的网址链接下载了“众赢棋牌”APP,该APP会员用微信、支付宝或者银行卡充值金币(一元人民币可充值一金币)后可通过炸金花、捕鱼、真人百家乐等方式进行赌博。王某某以手机号码1800556****注册成为会员(ID码346****),在该APP进行赌博。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发送含有个人ID码的链接或二维码邀集方某甲等直属会员36人、玩家总数128人在该APP进行赌博,参与“众赢棋牌”APP佣金分成(佣金=所有一级推广好友产生的税收*一级返佣比例+所有二级推广好友产生的税收*二级返佣比例+...+N级推广好友产生的税收*N级返佣比例)。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获得佣金总额为78362.92元。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方某甲通过王某某发送的链接下载了“众赢棋牌”APP,以手机号码1993367****注册成为会员(ID码为422****),并在该APP中进行赌博。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方某甲通过微信发送含有个人ID码的链接或二维码邀集直属会员32人、玩家总数73人该APP进行赌博,参与“众赢棋牌”APP佣金分成,期间,被告人方某甲获得佣金总额为25077.88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方某甲系岳西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岳西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王某某、方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向岳西县公安局上缴非法获利78362.92元、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方某甲向岳西县公安局上缴非法获利25077元。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方某甲向岳西县公安局上缴非法获利0.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 、呈请采取网路措施报告书、检材清单、扣押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某支付宝交易记录、方某甲农行卡银行交易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3.证人方某乙、储某甲、方某丙、储某乙、胡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方某甲二人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佣金)数额在2万元以上,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  敏

检察官助理:刘晓倩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方某甲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7.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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