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71989********,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嵩明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小区**幢**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某甲,曾用名施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71999********,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嵩明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巷**号,现住: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龙井村**号**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96********,彝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乡**幢**楼**号,现住:云南省嵩明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51998********,彝族,中专文化,云南省石屏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镇**村**组,现住:云南省嵩明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施某甲、叶某甲、李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王某某、施某甲、叶某甲、李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利,办理2套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网银U盾、电话卡、身份证信息)出售给他人,并邀约被告人施某甲等人办理银行卡四件套出售。经查询,被告人王某某所售卖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8600********)涉及网络犯罪案件5起,银行卡进账金额1323144元人民币;所售卖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8500********)涉及网络犯罪案件16起,银行卡进账金额967092元人民币。
被告人施某甲为获利,办理3套银行卡四件套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并邀约被告人叶某甲办理银行卡四件套出售。经查询,被告人施某甲所售卖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73000********)涉及网络犯罪案件9起,银行卡进账金额402151元人民币。
被告人叶某甲为获利,办理1套银行卡四件套出售,并邀约被告人李某某办理银行卡四件套出售。经查询,被告人叶某甲所售卖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5208600********)涉及网络犯罪案件2起,银行卡进账金额124986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告人叶某甲的教唆下,办理2套银行卡四件套出售,经查询,被告人李某某所售卖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8500********)涉及网络犯罪案件7起,银行卡进账金额38427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银行卡流水清单、相关被害人报案材料等证据材料;2、被告人王某某、施某甲、叶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施某甲、叶某甲、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王某某、施某甲、叶某甲、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沙琼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施某甲、叶某甲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被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69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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