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Z42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全椒县**镇**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全椒县**镇**街道**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时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4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全椒县**镇**自建房(户籍所在地全椒县**镇**路**号**幢**室)。被告人时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8********,汉族,小学文化,住全椒县**镇**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时某某、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7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晋某某在**麻将室以“麻将老三番打手势”玩假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汪某某、程某某两人共计6300元。
2.2020年8月份期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晋某某、范某某在**麻将室以“麻将老三番打手势”玩假的方式诈骗被害人侯某甲、林某某两人共计780元。
3.2020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晋某某、范某某在**麻将室以“麻将老三番打手势”玩假的方式诈骗侯某甲、侯某乙两人共计860元。
4.2020年8月份期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晋某某、范某某在**麻将室以“麻将推倒胡打手势”玩假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两人共计2400元。
5.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时某某等人在全椒县**茶楼以“麻将老三番打手势”玩假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牟某某2500元。
6.2019年下半年期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曹某某等人在全椒县**便利店以“麻将老三番打手势”玩假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牟某某4300元。
7.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时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在全椒县**茶楼以“麻将老三番打手势”玩假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费某某、陈某某两人共计2000元。
8.2019年期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时某某、储某某(另案处理)在全椒县**鞋馆以“麻将推倒胡打手势”玩假的方式三次诈骗被害人刘某某共计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牟某某、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时某某、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时某某、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时某某、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时某某、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勇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时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村**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36506****。
2.案卷材料四册,手机二部,换押证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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