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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明某某、杨某某等八人寻衅滋事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住盈江县**镇**村委会**组。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8********,景颇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住盈江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68********,汉族,文盲,捕前住盈江县**镇**村委会**组。1990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1993年11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明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盈江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2********,汉族,文盲,现住盈江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号,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尤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盈江县**镇**村委会**组。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尤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盈江县**镇**村委会**组。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明某甲、杨某某、明某乙、武某某、鲁某某、尤某某、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明某甲、杨某某、明某乙、武某某、鲁某某、尤某某、王某乙和盈江县**镇**村委会**组的20多名村民分别于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1月21日及2018年11月22日以政府不答应其诉求为由聚集到盈江县平原镇陇中村委会长地方水库施工地点阻拦施工,迫使长地方水库建设停工三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某甲、杨某某、明某乙、武某某、鲁某某、尤某某、王某乙到长地方水库施工地点阻拦施工,严重影响长地方水库的建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甲、尤某某、王某乙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木瑙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明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明某乙、武某某、鲁某某、尤某某、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交卷宗四册、补充材料一份、光盘二十六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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