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33岁,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7********,汉族,小学,群众,山东**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镇**楼**村**楼村**号,现住山东省曹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2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晋某某,男,47岁,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73********,汉族,初中,群众,在山东**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住山东省曹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我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需要补充移送起诉,并于2020年7月16日向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送达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菏泽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16日将被告人晋某某补充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7月16日将王某某、晋某某并案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6月22日、2020年7月16日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晚上10点多,在定陶区仿山镇商圣文化园**私人会所内,贾某某与晋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晋某某、王某某对贾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晋某某将贾某某推歪倒地上,致使贾某某四肢多处皮肤被地上的玻璃碎片划伤。贾某某倒地后,王某某用啤酒瓶往贾某某额头上砸了一下,致使贾某某额头皮肤破裂、流血,创口长5.2cm,贾某某全身创口累计总长20cm,(四肢创口累计总长15cm以上),经法医鉴定贾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其颅脑损伤致左额叶脑挫裂伤,颅内出血,经法医鉴定贾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鉴定文书;3、被害人贾某某陈述;4、证人王某某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晋某某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晋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平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曹县**镇**楼**村**楼村**号。
1、被告人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曹县**镇**村**村**号。
2、案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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