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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0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4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暴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9月22日及9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超市**店内,三次窃取在售的化妆品、茶叶等(价值人民币2769.1元)。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暴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10月26日及11月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超市**店内,三次窃取在售的蔬菜、肉类及日用品等(价值人民币4319.6元)。

被告人王某某、暴某某在最后一次实施盗窃后,被当场抓获。二被告人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某某多次窃取公司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明明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暴某某被取保候审在京;

2、案卷材料4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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