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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曹某某容留卖淫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营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洗浴中心,住无锡市滨湖区**家园**号**室。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3月2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7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营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洗浴中心,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3月2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芳芳,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仲焱,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4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5月4日。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2日期间,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经营的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洗浴中心内,容留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张某某向缪某某、徐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发生卖淫嫖娼关系约15次,共收取嫖资人民币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无锡市滨湖区**家园**号**室号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现在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候审。

2.证人的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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