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营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洗浴中心,住无锡市滨湖区**家园**号**室。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3月2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7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营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洗浴中心,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3月2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芳芳,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仲焱,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4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5月4日。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2日期间,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经营的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洗浴中心内,容留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张某某向缪某某、徐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发生卖淫嫖娼关系约15次,共收取嫖资人民币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无锡市滨湖区**家园**号**室号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现在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候审。
2.证人的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