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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曹某某等抢劫、盗窃案)_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住伊川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06年12月12日被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强奸罪,2015年6月30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于2020年4月1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住伊川县******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1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于2020年4月1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仝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住伊川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0年1月18日被嵩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于2020年4月1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仝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三名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2020年4月12宜阳县公安局将该案撤回起诉,出现新的证据后,于2020年6月22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与仝某某共谋次日使用王某某车辆外出偷狗。2018年10月5日凌晨,王某某驾驶自己的银灰色五菱面包车伙同曹某某、仝某某从伊川县白沙乡出发前往宜阳县伺机偷狗。早上7时许,三名被告人行至宜阳县**镇***村**门**村附近道路,伺机将被害人叶某散养的一条土狗偷走,后又窜至**镇**村,见被害人张某某家门外拴有两条狗,王某某遂将面包车开至张某某家门口并调整好车头方向,做好逃离准备。王某某、曹某某、仝某某下车偷狗时被张某某察觉,王某某以请张某某帮忙接水为由,将张某某骗进院内,曹某某、仝某某伺机将拴在门口的两条狗偷装上车。张某某发现后上前阻拦,王某某明知张某某用手扳住了面包车右侧后视镜,仍加速逃离,将张某某撞倒在地致使张某某左腿被车轮压伤,右脸被摔伤,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三名被告人返回伊川县时,先后途径宜阳县锦屏镇**搅拌站、**镇**村时,又伺机偷走两条土狗。王某某、曹某某、仝某某将偷来的五条狗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给刘某某,曹某某分得100元,余款400元被王某某占有。

2018年11月下旬,被告人曹某某伙同他人驾驶银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在山西省长治县连续三天流窜偷盗23条狗,2018年11月22日,二人返途径山西省泽州市时,23条活狗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叶某、郝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孙某某、耿某某的证言;

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并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人的行为以分别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一人犯数罪,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曹某某、仝某某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仝某某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 

杨花平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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