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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曹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21995********,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沙洋镇平湖**道**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82********,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洛阳路**号**号楼2004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从乌克兰购进HEETS烟弹,加价后对外销售。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向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的被告人曹某某销售HEETS烟弹共计398条,价格共计人民币73705元。后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到案。

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曹某某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购买烟弹并加价对外销售。现查明,被告人曹某某除从王某某处购买上述烟弹外,还从张倩处购买Marlboro烟弹、HEETS烟弹、FIIT烟弹共计52条,价值人民币16710元,加价后对外销售。被告人曹某某向刘铭、逄震寰、宋澎等人累计销售HEETS烟弹、Marlboro烟弹、FIIT烟弹共计196条零13盒,价格为人民币51660元。

2019年7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附近被抓获,并被当场查获烟弹10条;后民警在曹某某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洛阳路**号**号楼2004户的住处内,查获各类烟弹41条。经鉴定,查获的51条烟弹均系真品IQOS卷烟,价值为人民币10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非法经营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对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华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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