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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曾某某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119990********,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龙池镇****组。201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和陈某某(已判决)两人存在矛盾。2019年8月31日3时许,陈某某邀约多人到都江堰市**路“**店”吃烧烤,被告人曾某某闻讯邀约被告人王某某与陈某某、冯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来到“**店”,双方见面对视后,被告人曾某某等人退出。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等人在都江堰市蒲阳路**号**医院附近,将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分发给各人。之后,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步行时,与驾车前来的陈某某发生口角,陈某某邀约被告人曾某某前往**桥解决,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等人当即持砍刀、钢管等器具对陈某某及其驾驶车辆进行砍砸,陈某某驾车进行还击,双方在路边发生打斗,致陈某某受轻微伤,车辆部分配件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某某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且具有累犯情节,二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量刑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对被告人王某某量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国升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光盘壹张、提讯证、换押证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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