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湖滨新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3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罚款人民币400元;于2016年4月9日被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宿迁市湖滨新区**小区**栋**室,户籍地址宿迁市湖滨新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曾某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6月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于2011年2月10日被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至7日,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吴某某、沈某某、方某某、蔡某甲、李某甲、陈某甲、蔡某乙、刘某某、蔡某丙、蒋某某、朱某某、付某某、许桃(音)、丫哥(音)、黑哥(音)、闲虎(音)、小亮子(音)、金城(音)等10余人在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峰山村、井头乡宋庄组、三巨村三巨小区等地,以掷骰子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某某安排蔡某丁、仇某某负责开车接送参与赌博人员,姜某某、李某乙、唐某某负责望风、陈某乙负责抽头。七次合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56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组织吴某某、蔡某乙、朱某某等10余人在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峰山居委会一塑料大棚内以掷骰子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1300元。
2.2019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组织吴某某、蔡某乙、方某某等10余人在宿迁市湖滨新区井头乡高尔夫球场东一塑料大棚内以掷骰子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1800元。
3.2019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组织吴某某、蔡某甲、沈某某等10余人在宿迁市湖滨新区井头乡枣林医院东一树林空地,搭建塑料大棚,以掷骰子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2500元。
4.2019年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组织沈某某、蔡某甲、陈某甲等10余人在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三巨小区南侧田地干水沟内以掷骰子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元。
5.2019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组织沈某某、陈某甲等10余人在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湖滨居委会徐庄组一空地处以掷骰子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元。
6.2019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组织吴某某、陈某甲等10余人在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三巨小区南一农户猪圈内以掷骰子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元。
7.2019年1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组织沈某某、方某某、蔡某甲、李某甲、小亮子等10余人在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发展大道东侧黄马组一塑料大棚内以掷骰子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元。赌博过程中,因参赌人员小亮子认为有人诈赌报警,赌局结束。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陈某乙、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胥凯利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家庭住址:宿迁市湖滨新区**小区**栋**单元**室**期,联系电话1505270****)、曾某某(宿迁市湖滨新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529832****)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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