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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朱某某合同诈骗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县******村委会**村***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51993********,彝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街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系怀孕的妇女,于2020年3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朱某某没有购车意图且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通过侯某(另案处理)由朱某某采取以租代购的方式,在本市五华区**路**广场**楼与云南*****有限公司签订了《售后回租合同》,并由侯某垫付人民币23700元首付及第一个月还款、由云南****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购置税、交强险、车船税共计183592.74元后,将车牌号码为云******的白色大众凌度轿车一辆落户在福建***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后王某某通过刘某等人,于2019年8月12日将该车以464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案发后,民警共计追赃人民币60000元。

2020年1月2日民警在本市东三环**二手车市场内抓获被告人王某某;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跟随报案人一起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后又于2020年3月22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表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等录:人像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没有履行能力、被告人朱某某没有购车意图及还款能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获取车辆后非法转卖,数额达人民币159892.7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518775****。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五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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