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江山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6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81198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地为江山市**镇**村**号。2002年因抢劫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29日因聚众斗殴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3月15日因吸毒被江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2012年7月9日因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2012年7月16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1月23日因吸毒被江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2014年1月24日被江山市公安局责令接受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8年10月6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于2019年3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3日退回重报,2019年5月9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于2019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退回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5日,受郑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朱某某在被害人周某某所住的国鑫大厦处埋伏,待周某某出现后,二人便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朝周某某身上乱砍。周某某被砍后往北侧方向逃跑,王某某和朱某某持菜刀继续追打周某某,周某某被王某某和朱某某追摔倒,王某某和朱某某又继续用菜刀朝周某某乱砍。后王某某和朱某某逃离现场。
江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10月30日鉴定,周某某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现补充鉴定结果还未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借条、话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前科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余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松湖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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