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职业:经商,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乐平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职业:个体经营,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至4月26日期间,在被告人朱某某**镇**村的家中一楼客厅,由被告人朱某某提供场所,被告人王某某召集参赌人员以赌“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参赌人员有二十人左右,赌资数千元至万元不等,被告人王某某从中收取渔利一万一千余元。并由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二人共同营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石某某、黎某某、潘某某、汪某甲、汪某乙、汪某丙、汪某丁、汪某戊等人证词;3、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朱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自首,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炳生
检察官助理:李淑娟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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