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变更起诉决定书
哈南检二部刑变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一案,本院以哈南检刑诉〔2019〕690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某某依法应由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现根据移送管辖的情况对哈南检刑诉〔2019〕690号起诉书作如下变更:
被告人变更为:朱某某、王某某。
认定的事实变更为:2018年5月,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其公司经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公司会计被告人朱某某、公司出纳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葛某某(另案处理)联系黑龙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姚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发生实际劳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张。经哈尔滨裕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三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为2,197,904.76 元,税额为2,095.24元,价税合计金额为2,200,000.00元,影响税额2,346.67元。
适用的法律变更为: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某、朱某某均系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哈南检刑诉〔2019〕690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份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文婷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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