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8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021983********,汉族,硕士研究生,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路**小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11976********,汉族,大学本科,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路**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前后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在已委托常某某(另案处理)一同起诉被害人孙某某35万元债务并已收到房产拍卖的执行款项的情况下,结伙在嘉兴市秀洲区**路**创业园内等处隐瞒拿到执行款的事实,欺骗孙某某相关债务法院执行后的款项被常某某独吞,骗取孙某某重复偿还27万元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附照片)、民事诉讼卷宗材料、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截图、收条复印件、转账记录汇总表、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 证人常某某、潘某某、田某甲、唐某某、李某某、田某乙等人的证言及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 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2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且属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依欣
检察官:高 征
检察官助理:王冰
2020年7月8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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