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镇“**”餐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凉州区**镇**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7日批准逮捕,同日被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5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3********,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凉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2015年8月10日因赌博被凉州区公安局特警大队予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3000元罚款;2018年8月21日因赌博被凉州区公安局东大派出所予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1000元罚款。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联系朱某某,二人约定各自组织人员,到王某某在凉州区**镇经营的“**”餐厅内赌博。当天下午,王某某叫来陈某某(已治安处罚)、骆某某(已治安处罚),朱某某叫来蔺某某(已治安处罚)、张某某(已治安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参与赌博人员陈某某、骆某某、蔺某某、张某某共六人,从2月25日18时至2月26日7时在“**”餐厅包厢内,用扑克牌以“十点半”、“推拖拉机”等方式进行赌博,赌资累计81000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在赌博过程中提供赌具并参与赌博,先后抽头渔利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康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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