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68********,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室,现住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楼**。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通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72********,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住通山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通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朱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5月21,被告人王某甲注册成立通山县**厂(以下简称**厂),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2012年3月13日至2014年5月13日),并在洪港镇郭源村一组山下沟地块开采矿石(青石板),期间王某甲聘请被告人朱某甲帮其管理矿山并支付工资。2018年1月,通山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厂限期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2018年5月,通山县国土资源局对**厂进行采矿权注销登记。
2017年下半年,王某甲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并未取得延期登记许可的情况下,继续在山下沟地块开采青石板,并安排朱某甲、朱某乙、王某乙、谭某某等人到该处做工采矿,由朱某甲负责矿山的安全管理、联系人员施工及接待政府部门检查等;朱某乙在矿山负责联系人员施工、驾驶挖机、铲车、记录账目;王某乙负责驾驶“啄木鸟”挖机清除矿山靠水塘矿点夹层的硬石头,开槽供绳锯切割青石板;谭某某负责将开采的青石板运输到王某甲的石板加工厂。后王某甲将矿山靠石壁处的挖掘点交给朱某甲自行开采,并不再支付朱某甲管理山下沟矿山的工资,朱某甲自行开采销售赚取的利润作为管理山下沟矿山的工资。2018年8月,王某甲为提高开采量,引进了绳锯开采技术,购买了绳锯设备,并聘请两名河南籍工人来操作绳锯开采矿石。
2018年4月、8月,通山县国土资源局先后向王某甲、朱某甲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王某甲等人仍然继续开采矿石至2019年4月。
2019年5月,通山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委托湖北省第四地质大队对该非法开采的矿区进行测量: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王某甲等人在该矿区非法开采饰面用板岩资源量4712.9吨(折算为1688立方米)。经通山县物价部门认定: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的饰面用青石板荒料平均价格为65元每吨。2019年9月16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书》认定,王某甲等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3063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朱某乙、王某乙、谭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周某某、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朱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306339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朱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在本中,朱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对朱某甲判处拘役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阮文革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家,家住通山县**楼**,联系电话:1397112****;被告人朱某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家,家住通山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396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 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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