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71979********,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江城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江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江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经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71978********,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江城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江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江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经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71975********,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江城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江城县自然资源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江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经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到2016年初的时候,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为开发种植沙松,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在曲水镇龙塘村上坝地小组“大竹田头”地块砍伐树木,滥伐林木地块属曲水镇龙塘村上坝地小组“大竹田头”,采伐树种为软阔叶树种,滥伐林木株数共179株;活立木蓄积20.65立方米;滥伐林木原木出材量6.195立方米;滥伐面积:1.54公顷(23.1亩)。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相关文书、户籍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滥伐林木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见证人身份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在未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活立木蓄积20.65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自愿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普凤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 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江城县,联系电话:王某某1911600**** ;李某某1589197**** ;杨某某1512566****。
2、 起诉书18份,刑事侦查卷2册
3、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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