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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公开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8〕49号

被告人王某某,外号“某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610528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2016年5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7日至9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富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3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外号“某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526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现住在陕西省富平县**村**组。2017年9月8日至9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富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610528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2018年2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富平县莲湖大街“金泰名烟名酒店”买烟时赊账被店老板徐某甲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后,徐某甲之父徐某乙与王某某理论,王某某、李某甲、田某某三人对徐某甲、徐某乙进行殴打,致使徐某甲、徐某乙受伤。经富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甲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徐某乙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乙、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田某某酒后滋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刚

2018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田某某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起诉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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