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31992********,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住焦作市中站区**办**村*组***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于2019年3月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于2019年4月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91********,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住焦作市示范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3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于2019年4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花费30元从淘宝网购买了一枚“焦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经鉴定,该枚印章系伪造。
2、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淘宝网上低价购买伪造的8本机动车登记证书、6本机动车行驶证,后卖给被告人李某某用于完成别克厂家的二手车置换任务。
二名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印章、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物证;
2、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季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被告人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分别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靳长林
检察官助理:王晓雯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中站区**办**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示范区******号楼*单元****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机动车登记证书16本、机动车行驶证17本、焦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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