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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李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5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双峰县**镇**村**组,住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双峰县**镇**村**组,住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系夫妻。2015年7月份左右,王某某开始从事制贩假证生意,其通过微信(微信号为**,昵称为轻风细雨)与购买假证的客户进行联系。李某某在明知丈夫王某某在贩卖假证件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4日左右一天在其本人手机上以王某某的号码登录微信,帮助王某某联系、招揽假证客户。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夫妇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朱某某一本车牌号为京******的假行驶证。

2.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夫妇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鄂某某一本假教师资格证。

2018年8月17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当场扣押王某某、李某某电脑主机一台,银行卡五张,手机二台,现金3600元,之后还暂扣王某某违法所得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教师资格证、假行驶证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3.鄂某某、朱某某、雷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均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十个月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敬 琦

2019年10月23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现均取保候审,王某某联系电话1511589****;李某某联系电话183738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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