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59********,汉族,小学肄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0********,汉族,初中肄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8时左右,群众匿名报警称在开封市龙亭区**大道**工地**有人聚众赌博,指挥中心指派民警孙某某带领辅警陈某某、卢某某赶往现场查处赌博情况。民警孙某某等人身着警服到达现场,表明身份并打开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在民警管控现场对赌博人员进行登记时,王某某、李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对民警进行撕扯、殴打,李某某还举起凳子威胁要砸民警孙某某,出警民警、辅警身体不同程度受伤。民警当场将王某某、李某某带回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艳红
2021年2月3日
附件:1.两名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7张。
3.证人名单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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