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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现住长岭县**镇**,无业。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2月1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现住长岭县**镇**园**排**单元**室,无业。曾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4月1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2月1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盗窃罪,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某酒后乘坐王某乙驾驶轿车回家,经过铁北村(太平川镇派出所东侧水泥路口)疫情留验站时,二人不配合执勤人员信息登记工作,对工作人员程某甲进行拳打脚踢,殴打完程某甲后王某某离开现场,李某某被太平川民警带回派出所,在派出所接受讯问期间李某某又对办案民警梁久超进行殴打,李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王某某经过传唤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殴打疫情留验站工作人员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2020年1月24日20时许,进入位于太平川镇中学附近的程某乙的宏盛商店,盗走一个红色钱包,里面有现金741元、一个白色塑料桶,里面有现金4000元及一枚金戒指、12条玉溪烟及柜台上纸盒内600元。王某某走出商店后被程某乙的孙子黄某某发现,黄某某追撵王洋过程中,王某某将白色塑料桶和12条玉溪烟仍下后逃跑,经鉴定,黄金戒指价值2553元,12条玉溪烟价值2412元,王某某共计盗窃财物103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程某甲、程某乙陈述

3、证人卞某某、辛某某、王某乙、毕某某、黄某某证言

4、书证

梁某某、张某某、贾某某、王某丁自述材料、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梁某某受伤照片两张、松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实施最严格的管控措施的公告》、长岭县关于转发松原市<关于实施最严格管控措施的公告>的通知、太平川镇委员会两次会议记录、长岭县《关于落实市委市政府紧急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县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太平川镇铁北村设立疫情防控留验站的情况说明、铁北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疫领导小组名单、村会议记录及照片、办案说明、提取笔录、返还笔录、4000元钱和金戒指照片、程某乙家商店被盗案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

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

盗窃现场光盘一张、李某某殴打民警现场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二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以暴力方法妨害国家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且王洋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和盗窃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妨害公务罪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王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银贺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在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王洋,别名:王哲,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9209280217,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现住长岭县太平川镇南居宅,无业。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2月1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景洋,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505300214,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现住长岭县太平川镇千禧家园南排2单元402室,无业。曾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4月1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2月1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洋涉嫌妨害公务罪、盗窃罪,李景洋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洋和李景洋酒后乘坐王帅驾驶轿车回家,经过铁北村(太平川镇派出所东侧水泥路口)疫情留验站时,二人不配合执勤人员信息登记工作,对工作人员程怀利进行拳打脚踢,殴打完程怀利后王洋离开现场,李景洋被太平川民警带回派出所,在派出所接受讯问期间李景洋又对办案民警梁久超进行殴打,李景洋于2020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王洋经过传唤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殴打疫情留验站工作人员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王洋在2020年1月24日20时许,进入位于太平川镇中学附近的程桂芝的宏盛商店,盗走一个红色钱包,里面有现金741元、一个白色塑料桶,里面有现金4000元及一枚金戒指、12条玉溪烟及柜台上纸盒内600元。王洋走出商店后被程桂芝的孙子黄宇鑫发现,黄宇鑫追撵王洋过程中,王洋将白色塑料桶和12条玉溪烟仍下后逃跑,经鉴定,黄金戒指价值2553元,12条玉溪烟价值2412元,王洋共计盗窃财物103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洋、李景洋的供述和辩解

被害人程怀利、程桂芝陈述

证人卞邵军、辛洪波、王帅、毕晓敏、黄宇鑫证言

书证

梁久超、张金雷、贾可、王庆文自述材料、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梁久超受伤照片两张、松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实施最严格的管控措施的公告》、长岭县关于转发松原市<关于实施最严格管控措施的公告>的通知、太平川镇委员会两次会议记录、长岭县《关于落实市委市政府紧急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县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太平川镇铁北村设立疫情防控留验站的情况说明、铁北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疫领导小组名单、村会议记录及照片、办案说明、提取笔录、返还笔录、4000元钱和金戒指照片、程桂芝家商店被盗案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

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

盗窃现场光盘一张、李景洋殴打民警现场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洋、李景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二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洋、李景洋以暴力方法妨害国家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且王洋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和盗窃罪追究王洋的刑事责任,以妨害公务罪追究李景洋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王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洋、李景洋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银贺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洋、李景洋在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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