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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包庇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蓬莱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宿舍。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蓬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现住址浙江省慈溪市**街道**路**号**房。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蓬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范某某因范某某家窗户被砸发生争执,王某某酒后至范某某家门口意图滋事,被出警的民警劝离。27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为泄私愤,纠集被告人迟某甲(另案处理)及迟某乙(另案处理)、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枪支和木棍强行闯入范某某家中,打砸其家中玻璃后,又持木棍对范某某、李某甲夫妻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范某某和李某甲的伤情均属轻微伤,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范某某家中被砸毁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343元。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王某某纠集他人打架,在被告人王某某的教唆下,于2014年6月25日到蓬莱市公安局大辛店派出所作虚假陈述,称自己参与打架。蓬莱市公安局2019年7月25日对范某某等人被寻衅滋事一案刑事立案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被抓获归案后,仍作虚假陈述,两次供述参与寻衅滋事。王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被抓获归案后,作虚假陈述,隐瞒参与寻衅滋事的迟某甲、蒋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承利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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