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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7********,汉族,自贡市人,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栋**单元附**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61984********,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县**镇**组**号,现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栋**楼。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栋**单元**楼**号设置“金皇冠”(八座,其中一座损坏)赌博游戏机一台开设赌场,雇佣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对赌博游戏机的维修和调试、雇佣明某某(另处)、钟某某(另处)为赌客上下分并收取和支付赌客的赌资、雇佣丁某某(另处)负责看守赌场大门接送客人。当日下午18时许,汇东分局民警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挡获李某某、明某某、钟某某、丁某某等四名赌场工作人员及赌博的违法人员11名(已进行行政处罚),扣押赌博游戏机主板10块及赌资52720元。当日赌场赌资输赢累计166300元。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到高新分局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户籍证明③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④发还清单⑤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⑥房屋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赌博机照片、游戏机主板照片、指认手机备忘录照片、指认微信转账记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明某某、钟某某、丁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黄某甲、朱某某、刘某甲、黄某乙、姚某某、曹某某、李某乙、陈某甲、刘某乙、蓝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三、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

五、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对人身检查视频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独林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三册、光盘八张、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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