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路**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室。2019年4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75********,回族,初中文化,宁夏**有限公司,户籍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室。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3月5日和2020年5月11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和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0日20时许,在固原市原州区**小区门口门卫室内,被害人杨某某因琐事与被告人王某某(系该小区保安)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打,其间,被告人李某某(系该小区物业经理)得知情况后赶到现场,被告人李某某又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打,被该小区住户拉开。被害人杨某某随后被送往固原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被害人杨某某颅脑外伤、左眼外伤、左颜面外伤、左侧颧骨骨折、左侧上颌窦外侧壁骨折、左侧颞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三处。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门诊病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武某某、乔某某、朱某某、沈某某、锁某某、石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马某甲、马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证人、被害人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7.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8.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志强
检察官助理 冯瑞妮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0795****;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479504****。
2.侦查卷三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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