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89********,汉族,本科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周口市**区**街**号,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7********,汉族,本科毕业,务工,住河南省滑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在微信公众号“**微社区”上公开发布“年底交房的**四期是否会以维权拉开帷幕,这样的大门和绿化,业主们满意吗?”等多篇文章,通过部分夸大或虚构的事实获得网友关注,并在其创建的微信群内恶意煽动业主维权,造成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声誉严重受损。该项目建筑商**公司为消除影响和减少损失,于2019年4月底与王某某、李某某交涉,请求该二人不要再发布损毁其名誉的相关内容。王某某、李某某以微信公众号是其盈利谋生手段为由,向该公司勒索钱款共计2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收钱之后不再发布相关内容。
案发后,王某某、李某某已向**公司退赔涉案20万元款项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案件材料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聊天记录截图、公众号文章截图、指认照片、合同、谅解书、收条等;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王某某、李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陈 卓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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