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岳阳楼区**宿舍。因涉嫌犯抢劫罪,2019年12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住本市岳阳楼区****酒店。因犯赌博罪,2014年7月8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犯抢劫罪,2019年12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两人因赌博相识,并常年居住在岳阳。2019年8月16日15时许,李某某持往来港澳通行证(C****)到澳门;同年8月20日18时许,王某某亦持普通护照(E****)到澳门。20日晚,王某某、李某某两人相约在澳门**酒店大厅见面,并商定从黑市“换钱党”那里借钱赌博。后李某某购买了**酒店**房的房卡,先去了房间;王某某在**赌场大厅吸烟室遇见被害人万某某,并以兑换5万港币为由,将万某某带至**酒店**房。进房后,王某某向万某某借钱赌博,万某某不同意,李某某便从房间卫生间出来,一把将万某某按倒在床上,让万某某不要动,万某某被吓住;王某某、李某某遂将其挎包内的现金8.8万港币、3300元人民币抢走。随后,王某某用窗帘布带将万某某双腿捆住并要求其不许报警,李某某即先行离开房间,在电梯口等候王某某;万某某恳求给其留些钱,王某某便随手扔了些零钱在床上后离开房间。王某某、李某某乘电梯下楼并搭乘出租车逃离酒店,两人在车内分赃,王某某分给李某某现金2.6万港币;车行至横琴口岸后两人入境返回内地。经查询,2019年8月20日的港币兑换人民币汇率为1:0.89811。
2019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要求湖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指定有关单位立案侦查;同年12月17日,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同日,该局民警分别在本市岳阳楼区中银宾馆一楼、宜客精品酒店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部指定侦查通知书、澳门司法警察局侦查资料、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出入境记录、汇率查询表、活动轨迹表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结伙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应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均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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