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苇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苇林检诉刑诉〔201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尚志市**镇**村。2019年4月9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我院以涉嫌盗伐林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尚志市**镇**村。2018年2月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我院以涉嫌盗伐林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7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29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回我院,同年7月13日我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为了拉烧柴,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帮忙,二人开着宁波车携带油锯在苇河林业局万山林场林班内砍伐棵落叶松,并造成木段运回王某某家中。经检验,二被告人盗伐6棵落叶松树,总计立木蓄积2.478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02530元。
2.2018年12月末,被告人王某某为了拉烧柴,拿着自家的油锯,在苇河林业局万山林场73林班内分两次砍伐16棵落叶松树,并造成木段。2019年2月中旬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将之前造好的木段劈成柈子,并找到李某某等人将劈好的落叶松鲜柈子运到**镇**村姚某某家院内存放。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盗伐16棵落叶松树,总计立木蓄积6.1016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012.00元。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砍伐国有林木的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苇河林业局谅解,具有认罪、悔罪等表现。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手锯等;
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单、检验报告、检尺野帐、森林生态司法修复鉴定费用报告书等;
3.证人杨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苇河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让被告人李某某帮助其砍伐国有林木,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二被告人积极主动对被砍伐国有林木造成的经济损失、生态损失进行赔偿,取得被害单位苇河林业局谅解,具有认罪、悔罪等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免除被告人李某某刑事处罚,撤销尚志市人民法院(2018)黑0183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缓刑部分,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亚布力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晓静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山河屯林业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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