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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8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号楼**单元**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10月22日被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2013年5月21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骑电动三轮车窜到珠海市唐家湾镇唐乐路改造工程工地,乘夜深无人之机,将工地内的钢材(价值1188元人民币)盗走,后销赃得款1000多元。

2.2020年4月中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三轮车窜到珠海市高新区金鼎**项目建筑工地,乘夜深无人之机,将工地内的钢材(价值825元人民币)盗走,后销赃得款113元。

3.2020年5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骑电动三轮车窜到珠海市高新区金鼎科技**路**公司建筑工地,乘夜深无人之机,将工地内的钢筋盗走,后销赃得款1450元。

4.2020年6月12日的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骑电动三轮车窜到珠海市高新区金鼎科技**路**公司建筑工地,乘夜深无人之机,将工地内的钢筋(价值人民币2213元)盗走,在珠海市高新区金鼎路段被民警抓获,并缴获该赃物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物证;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志刚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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