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41995********,汉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崇州市街子镇双河**组。2018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乡**村**组(自报)。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密谋盗窃后到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37号文化公园工地,由王某某攀爬进入工地进行盗窃,李某某负责在文化公园外的高架桥底看风接应。被告人王某某进入工地后发现有监控,为躲避被监控录到盗窃经过,王某某将工地内的监控摄像头、监控主机、计算机主机等物品拆卸后藏匿在工地内建筑废料堆中,后在工地内将广州市**建设有限公司的电线 20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78元)盗走并搬出工地放到李某某的手拉车上,随后销赃得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目无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俊
检察官助理 陈梓煌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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