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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7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 号,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 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12月3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20年3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301999*********,傈僳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镇**村民委员会**组** 号,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镇**村民委员会**组** 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20年3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月20 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在昆明市宫渡区**街路边,趁被害人向某某停放的渝A**本田思域轿车车门未锁之机,盗窃了车后排座位上双肩包内价值人民币2800 元的神州牌战神Z7M-KP7GC 型笔记本电脑一台,销赃挥霍。

2020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在昆明市盘尤区**路路边,趁被害人赵某某停放的云AT**出租车车窗未关之机,盗窃了车内小米8 型6+56G 手机一部,销赃挥霍。 

2020年3月23日,民警抓获被告人王国扬、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3、被害人向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和辨认笔录;5、发票;6、现场辩认笔录;7、价格认证结论书和通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四毅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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